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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办法
作者:教务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1-06 14:50:47 访问次数:8685

考试管理办法

20099月制定)

考核评价是人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考试方法改革是当前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坚持以考风带动学风,不断提升教学管理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决定进一步推进考试方式方法改革,加大考试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方式

()开卷考试

1.期末考试中“两课”类课程、公共类选修课程、课改课程等,可以实行开卷考试,但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开卷试卷命题,需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严格把关,并由教务处协调组织考试。

2.实行开卷考试的课程,考试时学生不得带影印、复印及复写的参考材料。

()闭卷考试

3.闭卷考试试题应体现职业教育特色,注重考核该门课程“应知应会”知识,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应注重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注重情景式、案例式试题,加大分析问题型、技术路线型、解决方案型、生产计划型试题比重。

4.要严格按课程标准要求和学生的具体实际情况命题,要注意命题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题量和难易度要适度。

5.两套(AB)试卷以及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交。所有考试课程,都要严格按照阅卷工作规范批阅,期末考试试卷实行定点批阅,并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按规定时间及时上交试卷和成绩单,对不能按时上交试卷和成绩单的教师视为教学事故。

()技能考核

6.对专业技能考核,各专业要建立本专业的核心技能项目,制定相应考核标准,形成考核方案,提倡建立开放式题库,允许学生多次参加测试,直到通过为止。

7.各系(部)要精心组织好技能考核和修完考试,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规定。修完考试和技能考核在期末统一考试前一周全部完成。修完考试监考教师实行不同系(部)间互调,监考教师所在系(部)领导负责做好巡考工作。

8.企业主修课的考核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考核方式要以实际操作为主,配合理论测试,考核不合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二、考生资格审查与考试要求

9.考试前由课程所属系(部)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制度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对取消正常考试资格的学生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有关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10.学生参加学院内各类考试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此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大学外语考试等全国或全省统考的考试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如果学生证或身份证丢失则须出示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章的身份证明。

11.学生参加学院内各类考试均不能携带手机、MP3等电子设备,如果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无论是否开机均以作弊论处。

12.学生下企业实习前一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或缓考的课程需在下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回校参加补考,不能按时回校补考的视为旷考,学院在学生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三、成绩评定方法

13.加大平时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学生课程总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30%或40%,期末考试成绩占70%或60%,各系(部)根据课程性质确定比例分值。期末考试成绩不再划定及格分数线,只要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达到60分即为及格。

14.平时考核过程中各系(部)要加强监管,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方法由各系(部)统一制定,并于期末考试前上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在平时考核过程中要杜绝人情分现象,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阅卷工作规范

15.教师在阅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评分标准,客观、统一,不得出现无故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的情况,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

16.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必须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阅;其他课程应由各系、部(教研室)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

17.阅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18.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

1)每道小题的批改: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勾(),有错误的要明确扣分点,并用负分标记,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右侧记负分;全题未答或全错答的记零分。每道小题均须有评阅标记。

2)所有大题均在标题左侧或指定位置标出正分,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

3)对于在阅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用红色笔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的全名。

4)非流水作业评卷,阅卷教师应在自己所评的每册试卷首页的“评阅人”位置上签全名,该册试卷的其余试卷可在“评阅人”位置简签姓氏。流水作业评阅试卷,各评阅人应在自己评阅的每册试卷首页对应题号的相应位置上签全名,该册试卷的其余试卷可在相应位置简签姓氏;如果一道大题又分若干人评阅,则评阅人在自己评阅的小题标分旁签名,该大题由负责统分的老师签名。

5)批改完试卷所有试题后,阅卷教师还需将每道大题的得分填入试卷首页得分汇总栏中,最后计算出总分。

19.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20.阅卷结束后,阅卷教师要认真复查,避免漏判、错判、核分错误等,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也要做好复查和审核工作。

21.考试结束后,要按照教务处规定时间及时阅卷,阅卷结束后,认真做好试卷分析工作,并提交如下材料:批阅人、复查人、审核人签字手续完整的试卷、标准答案、试卷分析和成绩单。

22.教师在试卷批阅过程中,应及时汇报出现的新问题,由系(部)统一研究解决。

20155月第2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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