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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作者:教务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6-16 12:48:18 访问次数:6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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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我院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 “双师型 ”教师队伍,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效能原则

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必须紧密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必须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

第二条对口原则

鼓励教师到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与学院紧密合作的龙头企业、教师工作站参加实践,或者到院内引厂入校的合作企业参加实践,但所选择企业必须与教师本人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

第三条计划原则

各院系应根据本部门专业建设实际和教学工作需要,在每学期末提出下一学期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计划,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查。

第二章企业实践的对象

第四条专业课教师(含实践指导教师),必须有到相关企业实践的经历,并以此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优选先的必要条件。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专业课男教师在55周岁以上、女教师在50周岁以上且有企业实践经历的教师,鼓励其参加企业实践,但不作为硬性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企业实践的周期和时间

第五条根据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周期原则上为五年。一个周期内,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第四章企业实践的形式及内容

第六条企业实践的形式

企业实践包括教师在工作期间或利用寒暑假时间,全职在企业兼职或顶岗工作。或教师带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践)期间,在企业相应的岗位跟班顶岗工作;或利用上课之外时间到企业顶岗实践。

各院系部可根据部门教学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安排专业教师进行企业实践。为确保教师顶岗实践收到实效,原则上到企业顶岗实践的时间,单次不得少于十天,最长六个月。

第七条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

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应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教师参加企业实践,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担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管理、安全、保密、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等各方面规定。

第五章企业实践的待遇

第八条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如果在一年内累计时间达到6个月,额定工作量按已完成全年工作量计算;如不足6个月,则其工作量按3学时/天进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教师本人额定基础工作量。

第九条经学院批准到企业实践的教师,实践期间享受学院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发生的食宿及交通费用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应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企业实践的管理

第十条教师企业实践活动是在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实行四方管理(专业院系、教务处、人事处,企业)。人事处负责相关文件(如企业实践教师待遇,教师聘任条件)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制定考评办法;教务部门参与指导、检查等考核工作;各院系负责教师到企业实践计划的制订、准备工作的安排、过程管理和考核工作;企业负责接收并安排专业教师进行实践,并对其实践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各院系每学期末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制定本院系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计划,落实本院系教师实践单位、地点等相关事宜。教师参加实践前应填写《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审批表》,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教师需制订个人实践计划,明确实践的目的、方法、形式和预期效果,并报院系核准。如与企业开展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还需提供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的对方单位的邀请函(或证明)以及研发计划或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三条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前,需与学院、实践企业签订三方书面协议,由人事处起草统一制式协议,主要包括教师本人、学院和实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一式四份,本人、教务处、人事处和实践企业各一份。

第十四条教师在实践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践所在单位有关制度和纪律。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需提前征求院系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向所在实践单位提出请假申请。

第十五条学院建立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的专项档案并装入教师业务档案中,妥善保管,确保资料完备可查。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实践审批表、实践工作计划、实践记录册、实践总结报告、实践考核鉴定表等资料。

第十六条教务处应统计、公告每学期、每周期各专业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相关情况(实践时间和考核鉴定等)。

第七章企业实践的考核

第十七条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结束后15日内填写《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鉴定表》,评鉴意见需经教师所在院系及实践企业认真考核,签署鉴定意见,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达到良好及以上,方可计算锻炼时间。

第十八条教师到企业实践期间,各院系须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要有计划地进行巡查和信息反馈,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实践教师进行评价。相关职能部门也要经常与接受教师实践的企业沟通,不定期对教师参加实践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教师实践过程和效果的考核,保证实践的质量。

第十九条教师需做好实践记录,实践结束后,需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实践报告,并结合自身发展和专业发展提出专业建设等方面建议。

第二十条教师要制作能反映其实践成果的PPT,并在院系范围内组织实践汇报会。

第二十一条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期间应至少从所在实践企业邀请1名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来学院授课或进行专业方面的讲座;或者根据本院系实践教学的实际,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到所在实践企业参加实践学习。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后,符合双师素质条件的,按照双师素质管理办法,认定双师素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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