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人事调配管理程序,实现人力资源更科学、有效地配置,特制订本办法。 一、调配种类 教职工的院内调动、院内借调及调出。 二、调配原则 1.人岗匹配的原则; 2.统筹规划的原则; 3.稳定发展的原则; 4.编制管理的原则; 5.两级管理的原则。 三、调动程序 (一)个人申请调动和用人部门申请调动程序 1.申请。个人申请调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院教职工内部调动审批表》一份;用人部门申请调动的,由用人部门提出需求意见和初步人选,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填写《学院教职工内部调动审批表》一份; 2.部门初审。调出、调入部门对《学院教职工内部调动审批表》征求各自分管领导意见签署意见送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调动审批表并报分管人事领导和主管领导。 4.院长办公会审议。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后填写《学院教职工内部调动通知单》,报请院长签字并办理相关手续; 5.交接、报到。调动人员《学院教职工内部调动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按时到调入部门报到。 (二)学院统一调动程序 1.人事处根据学院工作需要提出调动人选,征求相关部门和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调动意见; 2.人事处报分管人事领导和主要领导; 3.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4.人事处填写《学院教职工内部调动通知单》,报院长签字并办理相关手续; 5. 调动人员填写《学院教职工内部调动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按时到调入部门报到。 四、院内借调 1.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或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可借调其他部门人员帮助从事专项工作; 2.人员借调时间一般为一至六个月,最长不超一年(超一年及以上的需办理正常调动手续。); 3.人员借调需经被调部门同意,并报分管院领导和主管人事院领导批准; 4.被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日常管理由现工作部门负责; 5.被借调人员在原部门参加年度考核,现工作部门提供被借调人员的书面鉴定材料作为原部门考核的依据; 6.借调期间,被借调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由现工作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发放。 五、调出 (一)教职工调出依据岗位聘用合同并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调出程序 1.个人申请。调出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调出申请,填写《学院教职工调出审批表》; 2.部门初审。部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送交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人事领导和主要领导; 4.院长办公会审议。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调出表报院长签字并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5.正式调出。调出人员填写《学院离职手续清单》,并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移交和离职手续。 六、调配要求 1.调动人员经批准后,须及时完成工作交接并于3个工作日内到新部门报到。离开原部门又不到新部门工作的,经查实后,按旷工处理。 2.调出人员经批准后,应当在当月内办理完全部离职手续,超过期限的停发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3.因学院机构调整、专业布局调整、岗位设置变动等情况或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岗位需要调配人员的,由人事处报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 4.各部门内部人员岗位变动,教学院(系)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各职能部门须经部门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变动结果需报人事处备案。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