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动态的人员聘用制度和管理机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派遣是指学院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书》,由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将派遣人员派遣到我院工作,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派遣人员是指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纳入整体用人计划委托人才派遣公司进行招募、选拔、录用的人员。 第四条当国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时,学院将对本办法适时进行调整,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二章人才派遣的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实行人才派遣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
(一)学院招聘的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行政人员、辅导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学院研究决定实行人才派遣的岗位聘用人员;
(三)学院同意按人才派遣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开展人才派遣的内容包括: (一)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双方的权利、义务、待遇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等条款。 (二)管理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用工手续、出具需要的相关证明、出国政审等工作; (三)按省里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申报、缴纳手续; (四)为派遣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等有关手续。 (五)与我院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三章人才派遣人员的招募、选拔和录用程序 第七条院内各用人单位按照学院要求向学院提交书面用人计划,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纳入学院整体用人计划,并将学院批准的用人计划进行公布。 第八条学院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派遣人员的公开招募、选拔等工作,并将录用人员进行公示。 第四章人才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派遣人员在学院工作期间,学院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学院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派遣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各用人部门负责派遣人员的日常考核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院因工作需要,可对派遣人员在院内进行调配,按岗定酬,岗变薪变。 第十一条派遣人员需将党、团组织关系,工会会员关系转入学院,正常参加学院教职工的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 第五章人才派遣人员的合同期限及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我院从人才派遣公司聘用的派遣人员,人才派遣公司与其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含六个月实习期。合同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学院与派遣公司协商可续订合同,续订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违反学院相关规定或不能履行岗位工作中的有关职责,学院将提请人才派遣公司终止其劳动合同,并且该派遣人员按照劳动合同中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人才派遣人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派遣人员的考核、福利待遇等按照学院有关考核、福利发放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派遣人员在第一个聘期内(见习期满后)可参加三个月以内的进修、培训,第二个聘期以后享受与编制内职工相同的培训待遇。派遣人员培训经费参照在编职工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学院投津贴、补贴按学院制订的人才派遣人员薪酬计算办法执行,并且由学院代人才派遣公司发放。 第十七条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为派遣人员缴纳“三险一金”,“三险一金”中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部分,由人才派遣公司承担,本人承担部分,由辽宁人才派遣公司从派遣人员工资中扣缴。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我院计算医疗保险基数的办法确定派遣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并根据我院调整医疗保险的办法进行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