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激发学院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活力,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有关绩效考核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高职一流、同类领先、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职学校为目标,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着力提高学院科学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学院建立个人和单位相统一的绩效考核长效机制,使学院整体办学水平和质量得到持续提高。 二、考核原则 1.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遵循规律、持续改进的原则; 3.过程考核与年终考核并重的原则; 4.团队建设与个人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5.实施师德师风建设负面清单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构成如下。 组长: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其他院级领导 成员:各处室负责人、各教学系(部)主任。 (二)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考核办公室,设在学院人事处,构成如下。 主任: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 副主任:人事处处长 成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人事处绩效考核工作人员。 四、考核范围 学院所有内设机构。 五、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内设机构成员在政治纪律、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师德师风、团结协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及工作业绩(主要包括目标实现、职责履行、质量保证、专项成果及特色创新贡献等)情况。 重点考核部门、单位各项工作是否围绕“8字型”质量改进螺旋来实施。考核内容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形式呈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 六、考核方法 以自然年度为考核周期,围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分别进行平时考核(占20%)、年终考核(占30%)、满意度测评(占30%)和院领导考核(占20%)四个部分,具体考核方法如下。 (一)平时考核 1.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内设机构常规工作情况,以及学院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进展情况。 2.考核方式 平时考核力求简便易行,主要采取常规督查、专项督查的方式进行。 (1)常规督查主要是根据各内设机构提供的日常表现的数据资料(主要考核指标体系中带“▲”部分内容,以及各院系部业务指标中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方面内容。),以每月(或季度)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安全保卫、部门考勤情况等作为主要的考核依据,并将发现的重点问题纳入专项督查。相关责任部门要制定办法,做好记录,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向绩效考核办公室报送上月(或季度)各部门、单位的考核材料。 (2)专项督查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以学院安排的专项任务和常规督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为主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记录作为考核依据。 3.计分方法 平时考核包括常规督查(占80%),专项督查(占20%)两部分。每月(或季度)分别按上述两项进行日常考核,各月(或季度)考核结果累计汇总后的得分按百分制计分,再按20%权重折算计入年度总分。 绩效考核办公室汇总各职能部门提供的考核数据(材料)后,将平时考核得分情况定期向各部门、单位通报。 (二)年终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组按照考核指标体系主要观测点评分方法及相关要求,逐项进行考核赋分。 重点考核工作目标(学院及部门的目标和计划分解)、工作绩效、专项成果及特色创新贡献(加分项)、减分项等内容。加分项和减分项是在考核总分基础上另外加减分。 2.考核方式 以智慧校园大数据平台为依托,由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从各部门、单位抽调中层干部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交叉考核(即院系考核处室和教学部、处室和教学部考核院系)的方式,按照考核指标体系通过调阅平台数据和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公共指标体系中带“ ”部分及所有业务指标进行考核,一般在次年1月上、中旬进行,主要安排如下: (1)考核指标体系中主要观测点数据填报部门、单位于12月30日前将本部门、单位负责的数据资料报绩效考核办公室。 (2)各部门、单位按指标体系于12月30日前将《全年工作绩效报告》、《特色创新贡献工作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绩效考核办公室。 3.计分方法 考核组在查阅数据部门、单位提供的数据和各部门、单位的考核材料后,按照指标体系赋分标准逐项进行考核赋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部门、单位年终考核得分。年终考核按百分制赋分,考核分数按30%权重折算后计入年度总分。 (三)满意度测评 1.考核内容 群众满意度。 2.考核方式 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部门、单位满意度测评。 3.计分方法 测评按百分制赋分,考核分数按30%权重折算后计入年度总分。 (四)院领导综合考核 1.考核内容 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对各部门、单位一年来的总体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2.考核方式 院领导依据各部门、单位《XX年度工作绩效报告》,通过部门、单位谈话等方式,结合自己掌握的情况,对各部门、单位全年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3.计分方法 院领导考核按百分制,每位领导独立赋分,求得平均分,再按20%的权重折算后计入年度总分。 七、加分与减分项目 (一)加分项(专项成果及特色创新贡献) 根据部门、单位提供的专项成果佐证材料和特色创新贡献报告,以及部门、单位在管理、服务、人才培养,特别是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服务机制等方面的特色或创新的实绩,在超额完成经济指标、引进资金或承担学院特殊任务等方面的特殊贡献,经学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议,可按最高不超过10分的附加分(高水平成果5分、特色创新贡献提升5分)计入本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 (二)减分项 1.部门、单位干部或其他人员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每人次减5分; 2.部门、单位教职工受到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每人次减3分; 3.本部门、单位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规范或意识形态方面相关规定,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本部门、单位教职工严重违反教职工行为规范在全院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恶意制造谣言或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学院工作秩序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3分; 4.部门、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每次总分减5分; 5.在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等工作中,由于数据填报部门、单位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考核数据影响全院正常考核的,对责任部门、单位每次减2分;上报数据错误或填报无效数据的,每次减3分; 6.累计减10分及以上的部门、单位,取消年终评选A档资格; 7.相关责任部门考核工作任务。 12月30日前,下列各相关责任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绩效考核办公室上报本年度数据资料,具体如下: (1)安全保卫处填报当年度受到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个人; (2)计财处填报当年度受到经济责任追究的部门和个人; (3)监察审计处填报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和违法违纪违章事件受到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 (4)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办公室填报当年度各院系部教学事故情况; (5)学生处填报当年度各院系学生管理及安全事故情况; (6)除以上部门填报项目外,当年度如有其他违法违纪违章等需要减分的事项,相关部门也应在12月30日前一并报绩效考核办公室。 八、一票否决事项 1.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被学院通报的部门、单位,取消该部门、单位的年终绩效奖励资格。 2.受到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部门、单位,取消该部门、单位的年终绩效奖励资格。 3.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违反关于意识形态方面工作要求的,取消该部门及主要责任人的各种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上述事项由学院监察审计处、安全保卫处、宣传统战部等部门在12月30日前报学院绩效考核办公室。 九、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评先选优 根据考核成绩分别按照处室(含教辅、教学部)和院系进行排名,评出A、B、C类,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被评为A类部门、单位作为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的评选或推荐依据;A、B、C类部门、单位中中层干部优秀和述职考核优秀人员比例分别为60%、35%、5%。 (二)确定考核类别 部门考核分数达到65分以上为绩效考核合格。考核合格的部门,分别按处室(含教辅、教学部)和院系进行考核排序,按考核成绩及排序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排序在前30%(含30%)的部门为A类;考核分数排序在后20%(含20%)的部门为C类;其余部门为B类。 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单位不予奖励。 (三)优绩优酬 1.考核合格的部门、单位按考核类别分别发给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 2.年终绩效工资基数与上浮比例根据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额度、全院工作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测算,并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后确定。 3.具体绩效工资分配与管理办法。 (1)绩效工资标准 根据《关于深化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5]15号)、《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辽人社)[2015]273号、《辽宁省高等学校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辽教发)[2016]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确定我院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分配标准为,工勤人员作基数,行政教辅人员及教学部(思政部、体育部、国际教育学院)人员为基数的1.2倍,教学院系人员为基数的1.4倍。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评出A、B、C类部门、单位,C类部门、单位作为基数,B类部门、单位为基数的1.4倍,A类部门、单位为基数的1.8倍。院级副职绩效工资为全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平均数,院级正职为全院教职工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2倍。 (2)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按工勤人员,行政教辅教学部人员及教学院系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分别核算出三类人员群体的绩效工资总额。按A、B、C类绩效工资标准核算出各部门、单位应得的绩效工资总额,年终一次性下发各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进行二次自主分配。其中教学系人员绩效工资综合教师数和学生数进行核算(核算公式为XD(系教师数/教学系教师总数+全年系学生数/全年全校学生总数)/2=教学系工资总额,X为公共可分配总数,D为各系获得的等级系数),再加上按学生数分配的辅导员津贴(3+2等特殊班型辅导员津贴按每生每月9元标准计算,高职扩招四类人员的辅导员津贴标准另行制定)、就业奖励、超课时费和培训班授课教师报酬给部门、单位部分及基地补助绩效即为教学系绩效工资总额。若部门、单位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其不占各档次比例基数。 (四)各部门绩效奖金分配方法 1.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部门、单位《XX年度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报学院绩效考核办公室备案),按细则规定对本部门、单位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排序,分等次自主进行二次分配。 2.年度述职考核不合格的个人不予奖励。 3.因学院工作需要借调到各部门、单位的人员绩效奖金根据借调时间(按月)折算后分配给借入和借出部门、单位,由两部门、单位分别发放。 4.按国家、省及学院外聘教师相关规定,各教学系(院)、部要科学确定外聘教师工作量,同时各教学系、部科学合理使用超课时费,如发现违规发放超课时费,或多聘外聘教师的一经发现,取消评选A、B类资格。 (五)其他 1.部门职能调整时间超过半年的按新部门职能进行考核,调整时间不足半年的仍按原部门进行考核。 2.院领导绩效工资分配根据省教育工委考核结果和分管部门考核结果确定。 十、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各处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2:院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3:教学部(思政部、体育部、国际教育学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新利18 app 2019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