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学生吃苦耐劳和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必要的学习费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划出一部分费用作为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为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创造条件,设立、开发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各用工部门年初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用工计划,由院领导审批,交学生处备查。 第四条用工部门在用工前提出岗位指数、上岗标准,学生处、勤工助学协会按用工部门要求,根据困难生档案择优安排困难生上岗。 第五条用工部门根据参加者工作表现填报勤工助学补助费,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签批,到计财处结算工时费。 第六条不经审批,用工部门擅自用工,工时费由用工部门自付。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7月第7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