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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学生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9-13 13:01:00 访问次数:12787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新利18 app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

第三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以培养服务“三农”的职业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为中心,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具有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创新和创业意识,树立到农村基层建功立业的观念;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管理,对学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需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向学院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按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有关规定,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学院招生部门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所有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学院按照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并核实本人学籍信息。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当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次年6月向学院申请入学,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恢复健康的诊断书,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报到,并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时缴纳学费的不予正常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必须事前请假,否则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初,学院按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对所有在校生进行学年注册,并在平台上对休、复、转、退学等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必修课(含课程体系、项目体系和企业实践体系)缺修任何一门或成绩不及格都不能正常毕业。

第十四条 学生公共选修课要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满相应的学分,否则不能毕业。

第十五条 学生专业选修课程必须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进行,专业选修课学分未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限的不能正常毕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新利18 app辅修专业制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可以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新利18 app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细则》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学生必须参加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成绩考试考核。理论考试课采用百分制,综合成绩60(60)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实践课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试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试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给予应得的学分,不及格者予以重修处理,毕业前统一参加补考。

学生在期末考试(含修完考课程)时未经请假不参加考试或技能考试课程没有按规定时间提交考试作品者均认定为旷考,出现一科旷考的学生予以留校察看处理,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且不予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 考试课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无故不参加课程的平时考核或缺考又不补考者,该门课的平时成绩按零分计算。

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即不得随意改动,若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须由有关教师写清原因,经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审批,方可修改。同时追查差错原因并按《新利18 app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鼓励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B级)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企业或社会评价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以过程管理为主,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为一门课记载成绩。公共选修课不计入重修的学分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新利18 app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依照《新利18 app考试、考核违纪与作弊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学院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撤销。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事、因病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不及格处理。学生旷课视情节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则该门课的成绩以不及格处理,不予正常补考。

第二十五条 在考试考核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突发疾病者除外),应事先持学院卫生所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因事、因病缓考,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正常补考,毕业前统一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补考、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适当标注。已毕业学生成绩单由学院档案馆负责出具。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退学两年内,学生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已获得成绩和学分,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入学两周内完成退学前成绩的转化认定工作,并视具体情况确定该生的修读年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照教育部及《新利18 app关于学生转学、转专业的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按照国家及《新利18 app关于学生转学、转专业的规定》,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6. 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必修课程(含项目体系和企业实践体系)不及格学分数达到该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1/2(含1/2)以上者,不予正常补考。并给予学生学业警告,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系负责交给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教务处及专业系要及时汇总学生学习情况,并反馈给辅导员,辅导员应及时对学生进行提示预警。

第三十四条 必修课程(含企业实践体系、项目体系)不及格学分数达到该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1/2(含1/2)以上,连续2次者,学院授权教务处对其予以降级处理,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累计2次者(非连续),推迟毕业1年,不发放结业、肄业证书,未修完课程在一年内补考,具体时间由学院安排,成绩合格后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2.在一学期缺课超过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者;

3.学院认为学生应该休学的,如学生患传染性疾病等; 

4.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如自费留学出国、自主创业及其他特殊原因等。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不能超过两次。

第三十六条 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两年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5年。对于休学创业和参军入伍的学生,其修业年限在原有学制基础上可延长5年,休学创业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践教育时间。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在校时段。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除休学创业和参军入伍外,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申请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他退学学生,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新利18 app《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受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须填写延期毕业申请表,经教务处核准后方可执行。若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后,考核成绩仍未达到毕业总学分,则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持书面复学申请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恢复健康并经院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一年内补做合格,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学生,学院可以为其颁发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因学业成绩不合格未予正常毕业的学生,可以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学院规定时间申请返校重考。待重考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按《新利18 app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实施。

第五十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新利18 app学生一日生活规范》等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借用或盗用他人信息进行网贷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发现学生在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三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新利18 app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外组织、人员到学院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批准。
  第五十五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在学院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新利18 app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 学生遵守国家和学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住宿学生必须遵守《新利18 app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创新创业、技能大赛、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和集体,采取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状、 奖金和奖品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获学院表彰的学生和集体,学院将推荐参加上级各种评优活动。

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助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院、系、班三级选拔、公示等制度,按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比办法》《评选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规定》执行,各种单项奖励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按《新利18 app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通知书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送交人在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送交日期以签收邮件的日期为准;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公告栏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学生本人自动申请退学除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通知书报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规定期限离校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到期按学规定程序予以解除,按《新利18 app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按《新利18 app学生院内申诉管理办法》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第七十五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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