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18 app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工作,新利18 app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的名称:新利18 app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新利18 app与区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私人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委员会的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六条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新利18 app。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委员会设名誉理事主席若干,聘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社会专业权威人士担任。校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由新利18 app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领导,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委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以新利18 app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意愿加入的单位填写“新利18 app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即成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十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校企合作开发部,校企合作管理部,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名誉主任及相关负责人; (四)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订校企合作委员会和学元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产学一体化、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内外校企合作单位; (四)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五)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合作。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培养,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技能人才;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教金,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 第十五条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 第十六条产学一体化合作。共同开发校企合作企业、经济实体,组织学院参与委员单位在职技术人员培训、在职学位进修。 第十七条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合作。委员单位均为新利18 app定点挂牌的实习实训基地,牌名统称:新利18 app实训基地或校企合作基地。学校每年定期向委员单位派送顶岗实习、实习就业的学生,并聘请委员单位的专业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担任专业建设顾问委员会顾问、客座教授。
第四章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委员单位可参与指导学院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课程标准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使学校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十九条委员单位需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委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二十条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取得和利用本委员会的技术信息或资料。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招收学校毕业生就业 (四)优先与学校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 第二十一条委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与新利18 app的密切联系,协助学院与各委员的相互合作;协助学院开展技术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优先接受学院毕业生就业。 (五)及时向委员会反馈本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 (六)向新利18 app推荐兼职教师。 (七)协助新利18 app开展专业技术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 (八)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等合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委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委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政府和学校的资助。 (二)学校每年给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用于管理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 (三)企业合作中的企业赞助或企业校企合作专项费用。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制度,经费仅在委员会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经费使用年度预决算,经费管理办法另行文。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为委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等项目,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委员会委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详情请查阅新利18 app网站。 第二十八条成员单位与学院开展如专业共建(或培养方向)、实习实训基地共建、人才订单培养、师生实习实训费用等合作项目,由校企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新利18 app校企合作办公室。
校企合作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