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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与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科技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0-20 11:05:22 访问次数:5173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与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不断规范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与调查处理工作,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和创新氛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科技厅反映科研失信行为等问题;本规定所称调查处理,是指省科技厅根据投诉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科研失信行为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和决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或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者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者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者项目申请书,由第三方代投论文或者修改论文实质内容,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以及评议意见;

(四)以提供虚假信息、故意夸大科技成果价值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者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六)违反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或者奖项等研究成果署名以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涉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严查到底,推动全省科技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统筹自然科学领域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加强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

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并可对本系统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组织开展调查,形成调查处理决定书报省科技厅。

第六条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项目承担单位是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依规对省科技厅交办的科研失信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和跟踪落实,形成调查处理决定书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涉及省科技厅主管、主办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具体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依规对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交办、督促、审核及备案等;办理依回避原则不宜各相关职能处室受理的,或重大、疑难和复杂科研失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督导各相关职能处室和项目承担单位对涉嫌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省科技厅各相关职能处室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责任处室,依规对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转办的科研失信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和跟踪落实,形成调查处理具体意见和结果,并及时反馈。

第八条前款所称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省科技厅管理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管理实施环节,以及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创新资质(含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备案、科技奖励、职称评定、技术服务等。

第三章 投诉举报和受理

第九条涉嫌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包括举报电话、举报邮箱、邮寄信函和网上提交等方式。

第十条投诉举报必须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具体包括投诉举报人基本信息、被投诉举报对象基本信息、客观真实投诉举报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涉及省科技厅主管、主办的科学技术活动,将予以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规行为;

(二)匿名举报且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

(三)对同一事项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四)投诉举报已做出生效处理决定,投诉举报人在无新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重复投诉举报;

(五)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第八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活动范畴内,应当转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并将转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 调查与办理

第十三调查办理应当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是指通过函询、谈话、外出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取证。调查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等相关资料和设备。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涉及重大或疑难科研失信事件,由省科技厅委托辽宁省科研诚信特邀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核实、研究论证或评估评议提出有价值的关于处理意见的咨询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学术评议意见、处理结果及建议等。

第十五条涉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办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处理和决定

第十六条科研失信行为查无实据的,省科技厅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和被调查人。

第十七条科研失信行为查实的,省科技厅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或严重的具体界定,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和科技奖励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取消3—5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和科技奖励资格;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和科技奖励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存在本规定第三条(一)(二)(三)(四)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二)规定的尺度。

第十八条被给予本规定第十七条(二)(三)(四)处理的责任人正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和科技奖励的,终止其申请资格。

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资助项目、科研经费、科技人才称号及科技奖励等的,撤销其获得的项目、人才、奖励和荣誉,追回项目经费、奖金,并纳入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黑名单)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认定后,由调查单位依规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包括责任人基本情况、违规事实情况、处理的依据和决定等内容,处理决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对一年内产生次以上科研失信行为,或者有迟报、漏报、故意隐瞒不报送、不处理本单位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法人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被调查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自《处理决定书》下发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省科技厅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自复查受理九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于与事实不符的将及时予以更正,并将结果反馈自然人所在单位或机构。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在涉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过程之中,应该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将投诉举报相关材料转给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涉及方。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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