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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作者:科技处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9-23 09:48:19 访问次数:5481

发布时间:2021-02-25  来源:规划与平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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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十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进构建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省科技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工作指引(暂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推进落实。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创造的新经验反馈省科技厅。

  已开展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建设的地区,请根据《工作指引》要求,进一步做好联盟自主备案、日常管理和评估评价等各项工作,着力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建设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工作指引(暂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构建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

  第一条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有明确市场目标的技术创新联合体。

  第二条联盟是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的重要载体。推动联盟构建和发展,是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提高集成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应用效率、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推动联盟构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聚焦产业发展需求。要着眼于统筹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围绕重点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建设发展需求构建联盟,着力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

2.强化企业主体地位。要牢牢把握技术创新的经济活动属性,坚持由企业做“盟主”,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3.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要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市场机制建立契约关系,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4.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要坚持以制度创新促进技术创新,充分激发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推进构建联盟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联盟的组织、受理、审核、备案、评价、服务和管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联盟建设

  第五条联盟由企业牵头按照市场机制自发组建,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做“盟主”。“盟主”应为在辽宁省内注册并实地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大学或科研机构作为必要成员单位,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备比较优势;鼓励金融、中介等机构及产业关联企业参与联盟建设。

2.有契约关系。已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之间建立起内在利益机制。

3.有明确的市场目标。联盟以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能够形成生产力。

  第六条联盟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开展“揭榜挂帅”等机制的产学研联合攻关,突破制约我省产业创新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2.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激发成员单位创新活力,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3.推动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提升区域创新发展水平。

4.整合成员单位优势,建设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能力。

5.推进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6.以“带土移植”等方式引进培养科技人才,加强科技人员的交流互动。

  第七条鼓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从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探索建立多种模式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三、日常管理

  第八条按照自主备案、属地管理、分级评价原则加强联盟的建设、管理与服务。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是联盟日常管理服务的主体责任部门。

  第九条联盟成立后可自愿申请备案,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引导。工作程序如下:

1.自主申请。“盟主”企业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本着诚信原则在线提交备案申请。包括:联盟备案申请表(附件)、联盟协议文本复印件,以及全部联盟成员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审核确认。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据本指引第五条所述基本条件,按照相应组织管理程序,对联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在系统中退回。经审核符合联盟建设基本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在线提交省科技厅备案。

3.备案入库。省科技厅负责联盟备案系统建设与维护,根据各地区联盟备案情况,及时开展日常监督和随机抽查。

  第十条经备案的联盟,应在每年11月底前在线提交当年度技术创新活动总结和下一年度技术创新活动计划,配合完成联盟年度创新资源统计调查和评估评价。

  第十一条备案联盟“盟主”企业或主要成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地区应及时撤销备案并在官网上公告:

1.“盟主”企业或主要成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联盟协议失效或发生重大变更,不再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连续两年未在系统中更新年度数据的;

7.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评估评价

  第十二条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已备案联盟的评估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各地区对联盟评估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是否符合我省重点产业链、创新链建设方向,是否完善内在利益联结机制,是否承担“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是否“带土移植”引进域外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是否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是否有效整合金融、信贷、土地资源,是否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并产业化,是否存在本指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等。

  第十四条各地区依据评估评价结果,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典型联盟;对长期未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或存在本指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联盟,给予撤销备案。各地区对联盟评估评价情况,及时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将择优确定重点支持建设的典型联盟,依托典型联盟实施相关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适时组织开展典型联盟评估评价,遴选确定一批联盟开展试点示范,具体评估评价办法另文制定。

  五、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各地区要将构建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作为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抓手,作为统筹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的重要举措,在政策制定、项目实施、平台建设和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各地区要参照本工作指引,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细化、量化的实施办法,加强联盟管理服务、审核确认和评估评价等工作,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本地区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十八条鼓励各地区出台支持联盟发展的政策举措,引导联盟组建,规范联盟运行,发挥联盟作用,服务联盟发展。省科技厅将出台激励联盟发展的综合性政策,鼓励典型联盟开展试点示范,支持符合条件的联盟通过“揭榜挂帅”等机制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带土移植”引进科技人才和团队,引导雏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自发组建联盟。

  第十九条各地区要有序推动联盟构建,防止脱离产业发展及产业技术创新内在需求的“拉郎配”,防止不切实际的一哄而上,防止地区分割、封闭发展,防止造成各种形式的垄断和对市场竞争的压制。

  第二十条各地区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宣传联盟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效,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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